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语委,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校,厅直属学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内容
评估范围为我省的二、三类城市。我省二类城市是指地级市的城区部分,三类城市是指县级市城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评估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的综合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院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讲解员等)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的要求,我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2020年,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就是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和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并在公共交际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要使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成为党政机关、媒体和社会主要服务行业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对语言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其中对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等要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解放军、武警指战员和司法人员,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要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少量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如站、场、车、机、船播音员等)应该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实现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就是要做到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使社会相关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要重点规范出版物、影视屏幕和计算机的用字。党政机关和学校要带头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广告、宣传标语,做到文字规范,字形完整。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另配置规范字的标牌。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影视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业等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三、工作时限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各市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时间安排如下:
2017年11月前完成对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2018年11月前完成对五指山市、东方市、万宁市、澄迈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县、保亭县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2019年11月前完成对乐东县、昌江县、琼中县、白沙县、临高县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验收。
四、工作重点和分工
评估的重点领域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省属大中专院校参加所在城市的评估检查,接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按照要求做好迎接语言文字评估的准备。
五、评估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制定的《海南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另文下发)。
六、工作程序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自查自评和评估认定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和我省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对照检查,改进工作。发动有关行业系统,对照评估标准,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水平。
3.自我检查评估。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对各领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认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条件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附自查自评报告。
(二)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
1.根据受评城市的申请和自查自评报告,对照评估标准,认定该城市基本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评估组提出检查评估认定意见。
4.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七、评估操作办法
(一)评估组的组成
评估组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组成员由有关行政领导、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语言文字工作干部等组成。
(二)受评对象的确定
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评对象,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政府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个政府组成部门、城镇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初级中学、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有高校的,抽检一所高校。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县(市)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4.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县(市)报刊或内部信息通讯;随机检查一报社;抽看上述报纸或内部信息通讯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名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组主要工作
1.听取受评部门、单位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受评单位应准备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部门、单位人员座谈并做问卷调查;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
八、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市县语委主任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创建达标工作。依照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印发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动员社会各界,保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调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行业的积极性,不断巩固和发展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语言文字工作面广量大,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应当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逐步实施。要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动力,要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和“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四)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提高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是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评估工作重点是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工作实效,力戒做表面文章、突击迎检,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保证评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总结经验,巩固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通过评估达到基本要求,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要根据城市的发展及时改进工作措施,全面提高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水平。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